学校概况 SCHOOL PROFILE
序言

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前身为成立于1956年的原国家地质部郑州地质学校,1960年3月更名为郑州地质专科学校,1974年9月恢复郑州地质学校,1995年7月更名为郑州工业贸易学校,2018年3月以郑州工业贸易学校为基础建立河南地矿职业学院,2021年7月,河南省电子科技学校并入河南地矿职业学院。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学院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对接市场需求,创新推进特色办学,不断优化教学模式,着力提高育人质量,为国家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望,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校风。

学院秉承“明德、精业、勤奋、创新”的校训,以建设高水平品牌职业院校为办学目标,加快推进应用型大学建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科教兴豫和人才强省战略,持续推进职教攻坚计划和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推动我省地质事业的大力发展,明确河南地矿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规范学院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学院和谐、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围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科学发展观,秉承就业导向、能力本位、面向市场、服务社会的宗旨,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管理求绩效,走产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发展道路,努力实现学院快速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学院建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工会等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体系,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四条学院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学院名称、地址

第五条学院登记中文名称为“河南地矿职业学院”,简称“河南地院”,英文译名为“Henan GeologyMineralCollege”,学院网址为www.splytchina.com。 学院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园区永继路51号。 www.splytchina.com。学院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永继路51号。

第三章 学院的隶属关系

学院由河南省教育厅主管。

第四章 办学宗旨和理念

第八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职教政策,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争创全国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第九条学院遵循教育发展和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律,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走教学—实训—生产相结合之路,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院立足地矿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扎实专业知识和过硬实践技能的应用型高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十条学院办学理念:厚德强技,立足地矿,服务地方。学院的校训是:明德、精业、勤奋、创新。

第五章 学院的发展定位

第十一条学院的发展定位

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职教育为主,面向行业企业进行职工培训,形成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认证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

培养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全面素质和综合能力,在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第一线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人才。

培养模式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推行工学结合和订单培养,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

专业建设以地质类专业为主体,以其他专业为补充的专业建设格局。学院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地质事业的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就业服务立足行业,服务河南,为我省地质事业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高技能人才。

第六章 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学院采取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存、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形式。职前教育一般采用全日制教育形式,职后培训采用脱产和非脱产等灵活的培训形式。

第十三条学历教育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业标准。

第十四条招生对象及学制:

(一)学历教育是以招收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学制3 年(专科层次)。

(二)非学历教育招收以在职人员为主,由用人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学习期限根据培训需要确定。

(三)学院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地质事业的需要,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的需要,不断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

第七章 学院的义务与权利

第十六条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二)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要求。

(三)确保学院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五)为“四个河南”建设和我省地矿行业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人才支持和技术贡献。

第十七条学院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对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学院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按照章程管理学院,组织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的高等学校各项办学自主权。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按规定权限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实施收入分配。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惩,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进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九条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保证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会议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员工,积极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保证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学院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素质教育。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财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上级组织部门负责学院院级领导的任免、考核、调动。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学院党委负责按照组织程序进行。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

第二十三条学院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落实全面治党监督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建设,促进学院发展,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九章 教育教学和研究开发

第二十六条学院建立“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提升素质”的工作机制,坚持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生产育人和环境育人的“五育人”理念贯穿教育教学始终。

第二十七条学院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重视培养学生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养成以终为始、好学善学、问责量本、要事第一、主动适应、精益求精、百折不挠、感恩守信等八个方面的良好职业习惯,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和就业能力。

第二十八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加快专业改革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坚持以教学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教学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加强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工学结合,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十条设立督学、督导组织及评估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进行评估。强化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和指导,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第三十一条学院鼓励、支持教师个人和集体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学院鼓励教学教辅的基层组织和个人积极推行产学研结合,努力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

第十章 学院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院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应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激发责任良知,树立规则意识,强化绩效观念,培育团队精神,倡导民主理性,树立和谐理念,共建和谐校园。

第三十三条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称制度;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院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院制定并认真实施师资引进、培养计划,注重“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事业单位聘用制,对专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学院对教师、管理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实行教学成果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学院定期对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八条学院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实施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学院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和服务获得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学院在学生中成立共产党、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动。

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学院经费来源

(一)财政收入:

1.省财政拨款;

2.学费收入;

3.其他经费拨款。

(二)专项资金收入。

(三)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的经营收入。

(五)包含行业校友等资助和捐助收入。

第四十一条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

第四十二条学院按照《会计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有关法规、政策管理学院的财务工作。财务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都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岗位任职资格。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格财经纪律。

第四十三条学院资产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及量具、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和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对外投资(指学院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

第四十四条学院各类资产产权明晰,做到国有资产、捐赠的资产、学院办学积累的资产、非国有资产、合作办学的资产、集体或个人资产等各种资产的性质和产权明晰准确。

第四十五条学院财务部门定期向院长做出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学院的财务工作接受学院审计部门和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并按要求向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经院长批准的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学院通过合法渠道多方筹措教育经费,扩大办学资源,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同时应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开源节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七条校徽为圆形,围绕圆形上方均匀排列学院中文名称:河南地矿职业学院。内圆中有两个地质锤并列,下方为蓝色的网状,表明它地质矿产类属性。

第四十八条校歌为《勘探队员之歌》。

第十四章 学院的变更、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时,应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学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要在河南省教育厅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第五十一条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教育厅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1.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2.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3.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4.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五十三条章程的修改,要经河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动议并报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和院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第一十三条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院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章程有关条款制定相应的计划、办法和细则。凡学院制定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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